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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李沧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3起食品药品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6 13:15:43 来源:互联网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 李沧区华楼山睿星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华楼山睿星百货超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猫耳酥”,透过透明包装盒见猫耳酥食品上布满白芝麻,但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注白芝麻。另, “猫耳酥”标签中标有“经销商:青岛金鹏食品厂(分装)”字样,供货商将“经销”字样错改写成“分装”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入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建立有该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应视为依法履行了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猫耳酥”1盒;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

  2. 李沧区五谷鼠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五谷鼠超市经营的“恒隆核桃仁辣椒油”,产品中添加了白芝麻,但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未标注,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已销售及自用,没有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

  3.李沧区晨可恒宝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晨可恒宝便利店经营的“糖某某奶棒糖60g”,产品配料中有“植物油”(部分氢化),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糖某某奶棒糖60g”1袋(货值金额7.9元);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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