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珠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持续强化
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共立案查处食品安全案件690宗。
为震慑违法行为,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将会陆续曝光10宗经典案例。
案例七: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某记蔬菜档(吴某尧)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4月6日,斗门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珠海某赛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普通白菜、豇豆、辣椒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4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豇豆蔬菜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不合格。该批豇豆蔬菜由斗门区乾务镇某记蔬菜档(吴某尧)当日销售给珠海某赛科技有限公司。斗门区市场监管局遂于4月28日对该蔬菜档经营者吴某尧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蔬菜档经营者吴某尧于2021年4月6日从斗门区井岸镇西湾综合批发市场地摊内的自产自销农户采购普通白菜、豇豆、辣椒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于当天销售给珠海某赛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豇豆有10kg(采购价格是4元/kg,销售价格5.6元/kg),获销售收入56元。
2021年5月31日,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该蔬菜档经营者吴某尧作出行政处罚,对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并对销售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