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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五十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0 11:06:56 来源:互联网
烟台市蓬莱区孔晨母婴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4月1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孔晨母婴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商店经营的原味虾片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钦钢粮油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4月1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钦钢粮油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商店经营的鸡蛋花边面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崮开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4月22日,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崮开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滨美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4月22日,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滨美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仙和食品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4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仙和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南王玉春调味品商店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2年4月1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南王玉春调味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2021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瑞玲百货商店未按规定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2年4月1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瑞玲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2021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岳坤食品百货商店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5月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岳坤食品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一名从业人员没有提供有效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春风饭店柜台后面,加工区域洗刷池油污多环境不整洁的行为案
 
2022年4月2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春风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加工区域洗刷池油污多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军祥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军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增荣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增荣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东方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东方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乐牧瑟夫西餐厅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
 
2022年4月1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乐牧瑟夫西餐厅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共有五名从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三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其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柳行镇华健全羊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2年4月1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柳行镇华健全羊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刘家沟镇永成冷饮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刘家沟镇永成冷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添加剂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明丹快餐店加工区域洗刷池油污多环境不整洁的行为案
 
2022年4月7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明丹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加工区域洗刷池油污多,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雅涵酒水批发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3月30日, 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雅涵酒水批发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学富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学富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购进货物时未索要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东新餐饮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4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东新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购进货物时未索要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烟台太阳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萌希昔复合乳酸菌果汁(芒果味)”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过一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嘉佳百货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4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所收到市局转办的“315”线索,其中芝罘区嘉佳百货商行在淘宝销售的相关产品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5月5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淘宝商城销售食品和化妆品发布的广告使用医疗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于某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2年2月8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公安部门提供线索称,于某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份开始通过微信购买阿胶加工并对外销售。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利民菜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2年2月28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幸福利民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白象牌老坛酸菜牛肉面 ”、“康师傅牌老坛酸菜牛肉面”,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并没收违法物品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青亭冷库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2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青亭冷库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康师傅冰红茶柠檬味茶饮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永丰全羊火锅店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2年2月1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永丰全羊火锅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2月23日前改正。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的加工操作场所仍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清燕水产经营部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爬虾、梭子蟹案
 
2021年11月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招远市清燕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爬虾、梭子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桂香水产销售部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爬虾、海水蟹案
 
2021年11月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招远市桂香水产销售部经营的爬虾、海水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凤涛水产门市部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爬虾案
 
2021年11月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招远市凤涛水产门市部经营的爬虾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吧吧香熟食品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1年10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招远市吧吧香熟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品摊点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11月3日前改正。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品摊点货柜上摆放着正在销售的炸鸡等热食类食品,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工作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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