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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关技贸助出口丨韩国密集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9 13:51:03 来源:互联网

  2021年以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数次就《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发布修订内容,为扎实落实出口企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工作,助力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输韩业务顺利开展,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吧。


  1


  2021/5/4

 

  2021年 5月4日,韩国MFDS发布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令》部分修改单,本次修改针对进口泡菜产品顺利实行HACCP认证制度而实施。

 

  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将相关业务委托给食品药品安全部认证院实施,包括对各流程、各品种危害因素的分析,对是否遵守HACCP标准的调查、评估以及境外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相关业务等。

 

  2


  2021/9/9

 

  2021年9月9日,韩国MFDS发布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单,本次修改新建立了对海外生产企业和海外工作场所进行非面对面调查的依据。

 

  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将通过利用远程视频通讯的方法将对境外生产企业和境外工厂的非接触调查确定为实时双向沟通,规定了食品药品安全部传送的材料、视频等的安全措施等。

 

  1.考虑到被调查主体和调查目的,以及输出国的信息通信技术条件,非面对面调查应选择:

 

  (1)一种能够实时双向通信的视频通信方法;

 

  (2)通过互联网等信息通信网络接收调查所需数据的方法;

 

  (3)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官认可的其他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方法,以便顺利进行调查。

 

  2. 依据第 1 项进行非面对面调查的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与调查有关的数据和图像的安全。

 

  3.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以外的非面对面调查所需的事项,由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官确定并公布。

 

  3


  2022/3/2

 

  2022年3月2日,韩国MFDS再次发布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单。

 

  主要修改内容

 

  1. 扩大特别管理经营者范围,对未申报进口食品等而被停业的,作为特别管理经营者进行管理;

 

  2. 在从已签订协议的国家进口畜产品或水产品进行申报时,必须提交出口国出具的卫生证明;

 

  3. 为了防止因直接购买境外食品造成对国民健康危害,在食品药品安全部网站上公布有危害的进口食品产品名称、原产国和生产公司等相关信息;

 

  4. 放宽优秀进口企业豁免文件检查的条件:作为优秀进口企业每年超过5次以上的进口申报项目,而且最近3年内没有不合格发生的情况下,可以省略文件检查。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节选


  第二条 外国制造企业的注册

 

  1

 

  如果外国制造企业在企业注册申请中无法提交验证注册的信息文件,可以用海外制造公司注册信息确认表代替,并且必须提交给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官。

 

  2

 

  “本法规定的海外制造企业的名称、所在地、生产项目等事项” 是指下列事项:

 

  (1)海外制造公司的名称、所在地、代表、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国家名称

 

  (2)生产项目

 

  (3)业务类型

 

  (4)是否适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3

 

  变更注册的企业必须在进口申报前向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官提交。

 

  4

 

  更新注册的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7天前提交药品安全部长官。

 

  5

 

  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官收到第1、3或4项下的申请时,应核对申请内容,无误后实施注册、变更注册或更新注册。

 

  6

 

  当食品药品安全部取消注册或拒报进口,应依照相关法案通知企业。

 

  7

 

  如果各国对第1款至第6款规定的海外制造企业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程序和方法有相互协议,则可以遵循。

 

  第四条 优秀进口企业的注册

 

  拟注册为优秀进口企业的申请人,应填写优秀进口企业的注册申请并附上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给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官。食品药品安全部长官通过现场检查等确认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是否适合向申请人出具优秀进口企业登记证。

 

  除此之外,《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中还对境外食品卫生评价机构、进口卫生学评价、海外工作场所、卫生教育机构、进口食品的管理、流通追溯、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海关提醒

 

  请输韩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对韩国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避免因为不符合进口国的规定而产生经济损失,甚至失去出口市场。

 

  关注海关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信息。请输韩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现涉及有关技贸措施的疑问时,及时与海关部门联系反映,有效维护自身外贸权益。

 

供稿单位:宁河海关、综合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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