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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总署公告〔2016〕7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总署公告〔2016〕75号
发布日期 2016-12-05 生效日期 2016-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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