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8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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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12-06 | 生效日期 | 2016-12-0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母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168号)收悉。经商农业部,现函复如下:
一、我国种猪和商品猪采用相同的养殖模式,不存在因养殖方式差异导致质量安全水平差异的问题。种猪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肉,农业部门未发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与普通猪肉有明显区别。
二、目前,我国没有禁止屠宰和销售种猪及晚阉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及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猪肉时,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种猪肉和晚阉猪肉,还应当查验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相关信息。
三、按照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有关“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的规定,禁止销售加工为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和晚阉猪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