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5年第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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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11-2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5-12-21 | |
备注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5/201512/t20151207_455697.htm 本法规已废止,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52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5号令),现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予以更新和公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其中,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序号 | 名称 | 定义 | 备注 | |
01 | 肉类 | 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 | 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 |
02 | 水产品 |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 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 |
03 | 乳品 | 乳品包括生乳和乳制品。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份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包括生乳、复原乳或者其他仅经过杀菌过程的液体乳)加工而成的食品。乳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备注中产品类别。 | 消毒乳 | 巴氏杀菌乳 |
灭菌乳 | ||||
调制乳 | ||||
其他消毒乳,如非热处理杀菌处理的膜过滤除菌、超高压杀菌处理等。 | ||||
发酵 乳制品 | 发酵乳(酸乳) | |||
发酵风味乳(风味酸乳) | ||||
乳粉
| 全脂乳粉 | |||
部分脱脂乳粉 | ||||
全脂加糖乳粉 | ||||
脱脂乳粉 | ||||
调味乳粉(全脂、脱脂) | ||||
配方乳粉 | ||||
营养强化配方乳粉 | ||||
其他乳粉 | ||||
奶油 | 黄油 | |||
稀奶油 | ||||
其他奶油 | ||||
炼乳 | 加糖炼乳 | |||
无糖炼乳 | ||||
其他炼乳 | ||||
奶酪 | 干酪 | |||
硬质干酪 | ||||
其他奶酪 | ||||
乳清粉 | 脱盐乳清粉 | |||
乳清粉 | ||||
乳清浓缩蛋白 | ||||
其他乳清粉 | ||||
乳基 婴幼儿配方食品 |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 |||
乳基较大婴儿、幼儿配方食品 | ||||
其他乳与乳制品 | 乳糖、干酪素及其他制品 | |||
04 | 燕窝 产品 | 由白巢金丝燕(Aerodramus fuciphogus)、黑巢金丝燕(Aerodramus maximus)等燕的唾液分泌物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用燕窝及其制品。 | 食用燕窝 | 经分拣、用水浸泡、清洁、去除羽毛、重新塑形、加工烘干、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产品,如燕盏、燕条、燕饼、燕碎等。不包括冰糖燕窝等燕窝制品。 |
燕窝制品 | 如冰糖燕窝等罐装、瓶装燕窝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