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5〕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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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10-15 | 生效日期 | 2015-10-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7-03-15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总局关于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1号),附件2中第5条 |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的请示》(晋食药〔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二、现行食品标准未涉及有关河豚鱼及其毒素限量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安排,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将《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GB/T 5009.206-2007)、《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3217-2008)等标准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计划,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在相关标准发布之前,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
三、对销售河豚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