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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检〔2014〕5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检〔2014〕57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14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4年,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守住底线,加快发展”的要求和“一大战略”“五项改革”“两项工程”的目标任务,大力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强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支撑,切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

  一、大力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

  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监管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继续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稳定和加强监督检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执法工具,保障工作经费。尚未建立执法队的力争有较大突破。

  (二)提升监管手段。分类分步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信息化试点省份,要全力配合国家粮食局搞好库存粮食识别代码试点,探索粮食库存可追溯动态监管;信息化水平较高的省份启动粮食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在省内个别地区先行先试,摸索经验;已实现办公自动化,具有信息化工作基础的省份,要加快推进粮食库存检查、检查工作日志、监管对象档案信息管理、诚信评价、案件查处等工作的电子化,为下一步推进动态信息系统建设打好基础。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设备厂家的沟通配合,加快粮油库存检查装备的研究开发。

  (三)强化监管队伍。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专业人才库人员培训,大力开展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国家和地方“案件核查人才库”,从国家和省级粮油库存检查人才库中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承担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提高监管质量。进一步突出监督检查工作的问题导向,对库存检查、专项检查、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开展整改“回头看”,能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加大处罚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违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加强行政层级监督,日常监管工作由本级负责,案件查办以上级为主,加强监管效能的对上调度,确保监管信息上下畅通。

  二、扎实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检查

  (一)强化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开展粮油收购“五要五不准”守则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综合采取全面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企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二)强化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检查,守住“吃粮买得到”的底线,保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加大“出库难”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与粮食批发市场、中储粮分支机构的沟通,及时掌握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动态,督促承储企业自觉履行出库义务,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粮油库存监管

  (一)扎实有效做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等4部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要求,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落实检查工作经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2014年国家委托天津、黑龙江、江西、福建、广东、海南、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省级和市(地)级粮食部门对中央储备粮库存实行在地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有粮食企业库存进行全面普查。受委托省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国粮检〔2014〕27号)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委托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展油脂库存专项检查。选择部分省份开展政策性植物油库存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由省级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查或抽查。

  (三)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储备粮油库存检查,大中城市要加强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检查,进一步规范库存管理。

  四、全面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加工、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实现监管档案全覆盖。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强化层级监督。

  (三)组织好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评价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建立粮食经营诚信体系,探索黑名单制度,逐步实现对粮食经营者分类监管。

  五、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加强对媒体舆情的搜集、研判,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和库存管理等方面案件加大查处力度。突出治理政策性粮食收储中的打“白条”“出库难”“转圈粮”和“顶包油”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进一步规范案件受理、查办、结案等工作程序。及时受理涉粮举报投诉。建立案件受理查办信息上报和案件通报制度。重点案件由上级部门直接组织查办,查办结果及时上报备案。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形成威慑和警示。

  (三)加强案件卷宗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案件评审工作。剖析典型案例、探索发案规律、总结办案经验,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六、继续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各地要依据标准严格审核,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组织好示范单位工作经验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对前三批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退出示范单位行列,考核结果上报国家粮食局。

  此外,各地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突出本地特点,为更好地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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