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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乌克兰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14-01-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我国专家对乌克兰大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乌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乌克兰大豆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乌克兰大豆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乌克兰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乌克兰大豆进口。

  附件:进口乌克兰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附件

  进口乌克兰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克兰农业政策和食品部关于乌克兰大豆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不作种植用途(学名Glycine max Merrill,英文名Soybean)。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克兰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

  2. 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Uyttenboogaart

  3.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4. 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Kuhn) Filipjev

  5. 大豆疫霉病菌Phytophthora sojae Kaufm. & Gerd.

  6. 黑白轮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Reinke & Berthier

  7. 大丽轮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ahn

  8. 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 (Hedges) Collins & Jones

  9. 苜蓿花叶病毒Alfalfa mosaic virus (AMV)

  10.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ArMV)

  11. 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 (PBRSV)

  12. 匍匐矢车菊Centaruea repens L.

  13.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14. 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 L.

  15. 田蓟Cirsium arvense (L.) Scopoli

  16. 蒺藜草属Cenchrus spp.

  17.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18. 齿裂大戟Euphorbia dentate Michx.

  19. 假苍耳Iva xanthifolia Nutt.

  20. 刺萼龙葵Solanum rostratum Dunal.

  21. 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22. 药蒲公英Taraxacum officinale Weber

  23. 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nm spp.(non-Chinese species)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乌克兰农业政策和食品部(以下简称MAPFU)将按国际认可的监测与检测方法,在大豆生长期针对大豆疫霉病菌、黑白轮枝菌、大丽轮枝菌、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苜蓿花叶病毒、南芥菜花叶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鳞球茎茎线虫等开展疫情调查监测,确保输华大豆不带上述有害生物,并保留监测记录。

  MAPFU应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并监督大豆相关业界实施。

  MAPFU应在大豆产区对农药残留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并保留监测记录。

  在每年的收获季节,MAPFU应向AQSIQ提供有害生物、农药残留以及污染物的监测报告。

  (二)注册登记要求。

  MAPFU对输华大豆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要求,并提前将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MAPFU应确保输华大豆的企业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避免大豆携带土壤、植物病残体和杂草种子。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MAPFU应对输华大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and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Ukrain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arian Policy and Food of Ukraine and does not contain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克兰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大豆进口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大豆应在中方指定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储藏。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大豆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大豆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大豆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进口乌克兰大豆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或所有乌克兰大豆进口,直到采取了改进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大豆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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