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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渔【2014】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为及时掌握我国水生动物疫情动态、疫病隐患和疫病流行规律,增强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6日

 

  201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监测,全面掌握重要水生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流行趋势和疫情动态,科学判断防控形势,开展预警预报,制定防控策略,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减少因水生动物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由我部制定,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各有关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定点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国家监测计划》,开展定点监测,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对突发和新发水生动物疫病,要及时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

  三、监测任务

  2014年继续组织实施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白斑综合征(对虾)、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类)和锦鲤疱疹病毒病(鲤科鱼类)等5种疫病的专项监测(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6(一))。

  四、职责分工

  (一)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国家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监测结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协调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负责汇总分析监测数据。

  (二)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下达的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各有关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疫控机构)制定监测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汇总分析本省(区、市)监测数据,并及时将监测情况报送我部和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三)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附件1~5中明确的检测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反馈各有关省级疫控机构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照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四)各级疫控机构接到养殖企业、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将疑似发病水生动物立即纳入监测范围,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疫病监测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的监测任务。我部将根据各地2014年监测工作完成情况,调整2015年《国家监测计划》项目安排。

  (二)各有关省级疫控机构应制定详细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检测单位、送检数量和时间等,经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4年2月21日前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应组织协调好送检单位和检测单位的送检衔接工作,制定2014年送检工作衔接方案,明确承担任务的监测单位名称、送检数量、送检时间,于2014年3月14日前下发各地执行。

  (三)采样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1~5的要求采集样品,确保样品数量符合要求。检测单位应对样品进行确认,对于样品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检测,请采样单位重新采样送检,并将情况报告我部。

  (四)各有关省级疫控机构应在收到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监测点;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要及时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应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池塘、网箱、生产工具等进行彻底消毒净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应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附件6(六)),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

  (五)各有关省级疫控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形成本省(区、市)半年和全年监测工作总结及每种疫病的分析报告,填报《采样批次及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6(四))和《监测情况汇总表》(附件6(五)),经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除《国家监测计划》外,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一并上报。2015年2月底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将监测工作总结和疫病分析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王子恒

  电话:010-59192918,邮箱:aqucfish@163.com;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检疫与病害防治处冯东岳

  电话:010-59195073,邮箱:bfc@nftec.org.cn。

     附件下载:1.鲤春病毒血症(SVC)监测计划

  2.白斑综合征(WSD)监测计划

  3.刺激隐核虫病专项监测计划

  4.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监测计划

  5.锦鲤疱疹病毒病(KHVD)监测计划

  6.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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