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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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5-17 | 生效日期 | 2011-05-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hbwsjd.gov.cn/Item/12290.aspx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