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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4〕377号
发布日期 2004-06-14 生效日期 2004-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health.sdwsjd.gov.cn/xinxi/2005-8/2005819105343.htm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消毒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经营者采购消毒剂、消毒器械时,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印件和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碘伏和内窥镜清洗消毒机分别属于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200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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