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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农牧发[201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11]1号附件
发布日期 2011-01-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有关要求,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提高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2011年我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现将《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强化监测工作监督和考核,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运行,提高监测效率。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按时完成各项监测任务。

  三、强化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反馈监测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研究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处罚,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四、密切协作,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在媒体上公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工作力度。

  五、保障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抽样和检测经费,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质量安全形势的需要,逐步增加监督抽检经费,扩大抽检覆盖面和频次。同时,加大对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检验检测设备及技术培训、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附件:1.   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

  3、承担单位应与当地畜牧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取样后送检。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用于检测。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时,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质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1、承担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

  2、抽样单位要对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发送所在省级畜牧部门。

  (二)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该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部门发送《检验报告》。

  (三)省级畜牧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三)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汇总单位。

  (四)监测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

  (五)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生鲜乳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生鲜乳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有偿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颁发生鲜乳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单位所有人员在农业部公布检测结果之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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