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2〕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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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03-01 | 生效日期 | 2012-03-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加工工艺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许发〔2011〕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见附件),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纯、除尘、筛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更高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对于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请你局严格按上述规定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