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食监函〔2011〕4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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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5-1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工业用畜禽血浆蛋白粉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皖质函〔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畜禽血浆蛋白粉具有新资源食品特征,其食用安全性有待评价。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