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
---|---|---|---|
发布日期 | 2011-08-29 | 生效日期 | 2011-08-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限量相关 |
备注 | 暂无 |
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的,可以允许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详情点击下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pdf
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
---|---|---|---|
发布日期 | 2011-08-29 | 生效日期 | 2011-08-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限量相关 |
备注 | 暂无 |
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的,可以允许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详情点击下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