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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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4-19 | 生效日期 | 2011-04-1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fjqi.gov.cn/xxgk/rdzt/2012/spqysczz/tzgg/201106/t20110601_89201.htm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5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GB1903—2008)标准适用于由发酵乙醇法生产的冰乙酸,不适用于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冰乙酸。用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应当符合我部2007年第8号公告规定。
专此复函。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原文件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