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动函〔2008〕69号 |
---|---|---|---|
发布日期 | 2008-02-01 | 生效日期 | 2008-02-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 | |
备注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提高出境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4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木制品检验另文规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源头,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充分认识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种类繁多,加工工艺千差万别,生产企业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出境竹木草制品多次因发现活虫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而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甚至采取暂停进口等措施,给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失。各局要高度重视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验检疫质量。
(二)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等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质量把关与控制。
(三)全面实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一)的要求,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并将名单上报总局备案。自2008年4月1日起,出境竹木草制品应来自注册登记企业,并坚持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
为避免引起出口贸易的剧烈波动,对原来有出口贸易业务,考核过程中发现不构成安全隐患的一般不合格项的,可予以注册登记,同时书面指出不足之处和要求整改的事项,到2008年底年审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部分出口企业数量较大的地区,如在4月1日之前完成注册登记工作确有困难的,经总局动植司同意,过去有出口业务但尚未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允许继续出口,但7月1日以后所有出境竹木草制品必须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二、 加强管理,严密监控,不断提高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把关效能
(一)加强对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的防疫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工艺进行评估,确保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二)各局应监督企业加强对出口竹木草制品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等安全卫生项目(主要监控项目可参照附件二)的监控力度。对企业使用的人造板、油漆、胶粘剂、防腐剂、染色剂等原辅料应要求必须经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加强产品出口时的抽查检测。根据企业生产批次、原料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对出口抽检会对成品造成破坏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能真实反映成品状况的条件下,对其使用的原辅料进行检测验证。
三、 继续完善出境竹木草制品分类管理评价体系
(一)继续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开展出境竹木草制品的分类管理工作。并将企业使用的原辅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能力纳入分类管理的考核内容。
(二)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推行出口免验管理。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把企业诚信与分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并在动态管理中不断完善。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