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6]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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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06-07 | 生效日期 | 2006-06-0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矿物质类备注栏中列出的乳酸亚铁等13类铁盐均可作为铁源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强化量(以铁元素计)为60-100mg/kg。
此复。
二00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