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2号),涉及安徽省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冰鲜黄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2531414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冰鲜黄鱼(200-300)(w);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企业为:合肥百大周谷堆批发市场;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于2018年6月26日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共购进9.9公斤,全部在店内进行销售,无库存。2018年6月26日,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发布了召回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9日对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冰鲜黄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并进行了进货验收记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原因。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选择更优质的农产品供货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放心的产品。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布。
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http://www.ada.gov.cn/4117966/17009394.html
核查处置情况公示网址: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98404123/201808-00047
二、安徽嘉美水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冰鲜黄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2531414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冰鲜黄鱼(200-300)(w);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企业为:合肥百大周谷堆批发市场;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不合格产品涉及标识生产企业名称为合肥百大周谷堆批发市场,经调查合肥百大周谷堆批发市场为农产品批发市场而非生产企业。因该不合格产品来源信息不完善,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被抽样单位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开展产品来源追溯。经追溯查明,该不合格产品系安徽嘉美水产品有限公司供货给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安徽嘉美水产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合肥百大周谷堆批发市场063号。安徽嘉美水产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该不合格产品,而是从上海顺壹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后进行销售的,实际也为经营环节。
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产品来源线索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于2018年8月1日对安徽嘉美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共购进100公斤,全部销往合肥的大润发超市望江路店、清溪路店,无库存。2018年8月1日,安徽嘉美水产品有限公司发布了召回通知。2018年9月10日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日对安徽嘉美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生产环节原因。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属地监管部门于2018年8月23日进行整改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布。
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http://www.ada.gov.cn/4117966/17009394.html
核查处置情况公示网址: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99612006/201810-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