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分析了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和深化改革要求。为了让各地区、各部门更好地学习、理解、贯彻这部具有里程碑式重要意义的食品安全工作纲领性文件,从而更加有利于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报开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专家解读》专栏,邀请多位权威专家从不同角度对《意见》进行分析、解读,以飨读者。
强化食品安全法治 切实提升人民福祉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新时代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文件的印发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反映了党和国家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强意志,是实现“食品安全国家战略”的具体举措。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食有所安也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期盼。在国家目标与任务的实现过程中,食品安全居于基础性、全局性与战略性的重要地位。《意见》从12个方面提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标准、制度、机构设置和监管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意见》突出了法治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强调依法治理食品安全,坚持依法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化。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域,需要体现“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为此,《意见》要求健全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以法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意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治的现状,着眼于建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立改废释的思路,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建立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肃追究故意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意见》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以及法律威慑力不足等问题,明确要求实行最严厉的处罚,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对那些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中,如何“处罚到人”是一个难题,也有不同的认识。《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处罚到人”,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进行从重处罚。为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意见》提出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这些制度的落实,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法的刚性,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文化。
《意见》既总结经验,同时体现前瞻性,围绕食品安全法治化提出了具有创新的思路,直面问题。如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对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的具体落实,有助于在全社会提升食品安全法治意识。
《意见》贵在执行,重在落实。我们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意见》的精神与具体措施。其中,提高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法治意识是十分重要的,要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作为最优先、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来抓,从事后追责为主转向预防为主,使食品安全工作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那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加强评议考核、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制度,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渎职犯罪零容忍,这也是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 韩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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