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必须附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消费者似乎从此规定中看到了“商机”,有意购买标示瑕疵商品,再找商家索要十倍赔偿。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身边的事儿
今年3月的一天,市民刘全胜在秦州区某超市里购物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韩国进口三养辣火鸡味拌面没有中文标识,便以每包27.5元的价格,共花费412.5元购买了15包。买回家后,刘全胜自己食用了几袋,随后又以火鸡味拌面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销售火鸡味拌面的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费用412.5元,并十倍赔偿4125元,共计4537.5元;同时还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等共计200元。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超市销售的韩国进口三养辣火鸡味拌面系超市从西安市莲湖区某食品商行进的货,商行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手续。而原告刘全胜之前曾在秦州、麦积两区的多家超市均购买过没有中文标签的火鸡味拌面,并且在购买后以该类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商家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十倍赔偿。
■ 结果
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全胜要求被告某超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刘全胜货款412.5元,原告刘全胜同时返还在被告超市处购买的15包韩国进口三养辣火鸡味拌面,若不能返还,则按每包27.5元予以抵扣,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理解说
秦州区人民法院王永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本案中,原告刘全胜从被告超市处购买的火鸡味拌面缺少中文标签,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同时原告亦应退还涉案火鸡味拌面。
其次,就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被告超市是否应向原告刘全胜支付十倍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涉案商品虽然没有中文标签,但并不能以此即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且原告购买涉案火鸡面自己食用后也并未受到任何损害,因此涉案火鸡面没有中文标签构成标示有瑕疵而并不影响食品的安全。
同时,原告此前在其他商场多次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火鸡味拌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可见涉案火鸡味拌面没有中文标签并未对原告造成误导,相反正是原告购买的原因。因此,原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其购买行为已有别于一般的消费者,有涉嫌牟利的目的,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故法院认为原告刘全胜要求被告超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赔偿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等诉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